守护动物安全

共创生态平衡

保护动物,人人有责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自2023年5月1日施行。

01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立法意义、适用范围、保护原则




立法意义: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爱护自然环境”

“保护野生动物”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保护原则: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02

保护野生动物措施


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




NO.1

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林麝宝宝

成年母麝

成年公麝

画眉

熊猫


NO.2

如何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捕猎、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万物共生





03

野生动物保护禁令


从小做起 从我做起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04

《野生动物保护法》


学法懂法用法




01


林麝与《野生动物保护法》

林麝人工养殖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育活动,其全流程均受《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配套制度的严格规范。


02


养林麝,必须先“持证上岗”

林麝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其驯养繁殖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即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取得许可证,且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确保养殖场所、设施、技术符合物种习性及防疫要求。






05

麝香产品的利用与流通


麝香珍如黄金




NO.1

专用标识与定向流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配套文件,人工繁育所获麝香必须通过省级林业部门审批,并加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绿标)方可流通。标识包含产品溯源信息,确保每克麝香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踪。


NO.2

运输与检疫要求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运输麝香需持有林业部门出具的运输证明,并附检疫合格文件。任何未贴标识或来源不明的麝香均属非法,公安机关可依法扣押并追溯源头。



掏香溯源记录







文字来源 | 《野生动物保护法》

图片来源 | 锦瑞德控股集团


以上信息均整理自互联网,仅用于公益传播,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点赞(0)
返回
顶部